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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43772号“回味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1: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52号
申请人:南京小而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创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2日对第30443772号“回味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进行商标注册并进行售卖,并非出于实际使用,存在较强主观恶意,具有扰乱市场的故意,其行为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累计申请和注册商标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此种行为不应为法律所保护,属于典型的囤积商标并通过转让谋取暴利。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挂售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的商标件数为40多件,但是无任何一件是对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均非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所有,该部分商标的注册、转让情形与本案不具有任何关联性。被申请人是南京著名小吃回味鸭血粉丝汤的经营者,具有25年老字号传承历史,“回味”商标是南京同类餐饮著名品牌。被申请人通过受让取得争议商标,与“回味”形成系列商标。被申请人自取得争议商标后已经将争议商标广泛使用在产品包装、宣传等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作为南京地区的同行业经营者,对于申请人名下商标应当明确知晓,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在第29、30、43等类别申请“回味大师”、“回味村”等商标,并在抖音等宣传渠道上突出使用“回味”,被申请人已对其名下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均被宣告无效或被不予注册。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主观恶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证明、转让公告;餐厅门店营业收入数据报告;门店执照及门头、店铺装潢照片;荣誉证书;广告宣传证据;产品图片;部分销售证据;部分宣传证据;商标注册列表、部分商标注册详情;申请人在淘宝、抖音上进行销售、宣传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李念念于2018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于2020年5月13日转让予南京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31件商标,涉及到8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包括“神农哥”、“灿烂人生”、“精皮仕”等。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有商标代理资质或与代理机构有任何关系。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对此理由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我局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短时间内先后在第29、30、31、43、5、11、18、21类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不同形式商标,且被申请人多件商标经过转让给不同权利主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多件商标在网站挂售。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同时,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予以审查,但是商标本身是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注册应当以具有使用的意图为前提,从而才能突现商标的本质功能。若以囤积商标进而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显然背离了商标的内在本质,有违商标权的取得应基于实际使用需要的原则,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有碍于诚实信用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故该种旨在囤积注册商标、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广告宣传、荣誉等资料证明其已实际使用“回味”等系列商标,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争议商标转让及受让人的使用而改变,争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及是否使用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回味赞 商标 南京小而美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