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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55879号“京品德 JIN PIN D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0: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875号
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日信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3日对第59655879号“京品德 JIN PIN 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接近70枚商标,涉及二十个类别,商标标识各异,难以悉数投入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和使用需求,且被申请人已将其名下大部分商标明码标价挂售销售,被申请人具有较强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销售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和投入使用,将会误导消费者,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助长不良社会风气,造成不良的影响。“品德”系申请人顺应市场发展而打造的白酒品牌,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216648号“品德”商标、第41307869号“品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且在先已有诸多类似争议商标情形的商标被认定为与申请人旗下“品德”系列商标近似而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的人商标清单和档案;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在互联网上进行售卖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摹仿他人品牌的介绍材料;关于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经营数据公告;财务数据;百度百科词条;官网简介;申请人旗下企业清单;采访视频;所获荣誉资料;认定为驰名商标文件;海南省著名商标证书;榜单材料;相关证书或报道材料;产品外观及外包装图片;发票及记账凭证;产品发布会资料;产品促销活动资料;产品纸媒广告资料;户外广告资料;网络推广及网络报道材料;电商平台销售资料;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6月27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京品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品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最终续展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京品德 JIN PIN D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