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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43226号“千峰山河统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1: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26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千峰翠色茶叶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1843226号“千峰山河统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87122号“统一”商标、第1538458号“统一”商标、第4589190号“统一”商标、第7557972号“统一”商标、第11454673号“统一”商标、第17284054号“统一”商标、第27963881号“统一”商标、第41072729号“统一”商标、第360871号“统一”商标、第975296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已驰名的“统一”商标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4、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2、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
3、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
4、申请人分公司简介及企业外观照片;
5、广告宣传资料、杂志、媒体报道;
6、申请人在广告方面投资统计数据;
7、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8、人纳税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白茶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22年7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十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资料、杂志、媒体报道、申请人在广告方面投资统计数据、荣誉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统一”商号在白茶等商品所及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千峰山河统一”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文部分“统一”文字构成相近,九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十指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千峰山河统一”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统一”存在一定差异,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千峰山河统一 商标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