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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65663号“KR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1: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60号
申请人:科瑞亚疗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5663号“KR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制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驳回,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因此第4681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81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在除“工业用化学制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01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制剂;科学用生物化学制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实验室分析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制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驳回对此不持异议,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用化学制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品储存用化学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工业用化学制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KRIY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