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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3890号“万岁泉 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2: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54号
申请人:湖北食为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3890号“万岁泉 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第28335277号“万岁泉”商标、第47686444号“万岁泉”商标的品牌延续,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保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含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其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据此,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商标,采用艺术字体、英文与图形组合设计,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中三个汉字“万岁泉”笔画采用图形化设计,并无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的书写产生错误的认识。印章部分中的汉字对应“泉”的小篆体设计。故,申请商标用做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不规范汉字“万岁泉”,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一般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万岁泉”的写法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万岁泉 泉 商标 湖北食为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