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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5945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4:59关于第4445945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236号
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力互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44459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9982号图形商标、第264444号“FENDI及图”商标、第2015753号“芬迪及图”商标、 第5462105号“芬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261718号“FENDI及图”商标、第2023941号“芬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的复制和摹仿。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FENDI”、“芬迪”品牌的介绍及关于“FENDI”香水系列产品的介绍材料;
2、360个人图书馆关于全球19大奢饰品品牌在中国开店数目的介绍材料;
3、(2016)沪徐证经字第3083号互联网搜索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芬迪门店信息)材料;
4、“FENDI”中国官网及各大专业网上购物商城销售“FENDI”系列产品的信息材料;
5、图书馆出具的关于“FENDI”和“芬迪”的检索报告书材料;
6、申请人的“FENDI”、“芬迪”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裁定书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1年1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日期或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
3、我局在商评字[2018]第0000150402号《关于第13390999号“芬迪FENDI”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在在书包、旅行箱(包)、钱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商评字[2019]第0000137974号《关于第18008222号“FENDI CASA”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FENDI”和“芬迪”系列商标在书包、旅行箱(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第13390999号“芬迪FENDI”商标申请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第18008222号“FENDI CASA”商标申请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香料等商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同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FENDI及图”和“芬迪及图”系列商标使用在书包、旅行箱(包)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