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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64497号“旗亿QI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6: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85号
申请人:杭州旗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4497号“旗亿Q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45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08942号“健宝源JIANB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比萨饼、饺子、馒头、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比萨饼、饺子、馒头、面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比萨饼、饺子、馒头、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旗亿QIY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