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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58268号“欧贝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6: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78号
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触动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3458268号“欧贝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567593号“OSRAM”商标(第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4678号“欧司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94381号“欧司朗 OSRAM”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774581号“OSRAM”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至四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相关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相关商标信息;
2、企业宣传资料;
3、审计报告;
4、纳税资料;
5、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6、商品销售资料;
7、品牌宣传资料;
8、申请人排名报道;
9、荣誉资料;
10、申请人品牌保护记录;
11、“OSRAM”词条;
12、产品图片;
13、公益资料;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关信息、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信息;
15、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拔毛发用镊子;手工具用螺丝刀头;斜口虎钳(手工具);钳(手工具);扳手(手工具);钻头(手工具);烙铁(非电手工具);玻璃刀;镊子;刀(手工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或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8类“拉丝用拉丝模”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设备”等商品上,诸引证商标现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尚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拔毛发用镊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主张知名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习惯等方面差异明显,故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欧贝朗”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