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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57238号“鸿运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6: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004号
申请人:周茂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袁伟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40557238号“鸿运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注册了大量商标,且不具有使用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二、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先例。三、争议商标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或常用祝颂语等,缺乏显著性。四、争议商标容易让人误认为是知名文学作品的联名宣传,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裁定书;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申请人不具有恶意注册及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审查结论并不当然对本案有直接影响。三、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且存在类似组合的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欺骗性,不存在不良影响。五、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其自身商业利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搜索结果页面;
2、企业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截图;
3、企业活动截图、增值税发票;
4、作品登记证书、美术作品设计图、产品照片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在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0年6月13日。
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类至第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14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类至第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14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由常用词汇和动物名称构成,并且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大量包含地域名称或地方特色的商标,如“环厦门湾公路赛”、“环泉州湾公路赛”、“味绝闽南”、“大嶝优品”、“武夷金姜”、“鹭岛优品”、“厦金湾”、“海峡客厅”、“七耳珍珠海蛎”、“沙茶捞”、“姜母奶茶”等商标,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具有使用意图,未能对上述商标及其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其注册行为有违《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权的取得应基于实际使用需要的原则。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是指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鸿运虎”整体具有显著性,使用在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核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李重
刘中博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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