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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0809号“亚凤 YA F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7:17关于第5180809号“亚凤 YA FE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52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保定京永盛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兔(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180809号“亚凤 YA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已驰名的第159425号“泸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抄袭他人商标的情形,破坏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产生不良的影响。
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实际使用抄袭了申请人及他人知名酒品牌的外观和设计,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申请人排名情况;
3、申请人财务报告;
4、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认证信息;
5、申请人商标受到保护的资料;
6、“泸州老窖”、“泸州”品牌所获荣誉资料;
7、类似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
9、原争议商标所有人保定市长虹酿酒有限公司信息及商标信息;
10、民事判决;
11、原争议商标所有人招商信息;
12、政府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
4、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保定市长虹酿酒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和异议复审,商标局于2013年8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
3、原争议商标所有人保定市长虹酿酒有限公司名下拥有9件商标,其中有“国奥”、“千手观音”、“十口井”、“剑甫春”、“喜郎喜 XLX及图”、“双洋及图”等商标。
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商标的可注册性条款,我局将根据2001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9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争议商标所有人保定市长虹酿酒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9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国家球队名称、佛教菩萨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有与球队名称相同的“国奥”,与佛教菩萨名称的“千手观音”,与食品品牌相近的“喜郎喜 XLX及图”,与酒品牌相近的“十口井”、“剑甫春”、“双洋及图”等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商标、国家球队名称、佛教菩萨名称高度相近。原争议商标所有人保定市长虹酿酒有限公司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国家球队名称、佛教菩萨名称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亚凤 YA FENG及图 商标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