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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8555号“六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8: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松原市神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金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78555号“六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05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09日至2022年02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被许可方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吉林省六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商标普通许可合同》,许可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止;
2、2019年12月10日,微信公众号松原市中心医院发表的“烧伤救治常识”名医直播间宣传视频;
3、吉林省六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陈列展示服务协议及开具的发票、银行回单;
4、广告中心开具给吉林省六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印刷品*制度手册的发票;
5、吉林省六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松原东镇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发布协议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与复审阶段提交的部分证据基本相同外,另有:
6、申请人与吉林省六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商标普通许可合同》,许可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止;
7、六正大药房店铺图片;
8、吉林省六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陈列展示服务协议及开具的发票、银行回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201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6日止。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仅能说明吉林省六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许可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无法证明被许可人在实际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4、5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3、7、8可以证明申请人通过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陈列展示服务协议展示云南白药集团的相关产品,尽管协议中涉及促进产品的宣传及销售、陈列展示等内容,但鉴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替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其既包括为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行为,亦包括对销售者日常销售行为提供常规性服务的行为,但该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因零售、批发服务均是销售者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行为,故其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范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非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或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