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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42037号“汉口茶厂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8: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汉口茶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名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2037号“汉口茶厂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89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许可;
2、入驻微信小程序的电子商标证;
3、经销合同及发票、装修合同书、门头装修合同;
4、咨询合同;
5、特许经营合同;
6、相关产品照片;
7、媒体报道、推广文章、网店截图。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8、荣誉证书及获奖情况、相关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不属于商标的使用材料、或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6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10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 《商标法》 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商标授权许可,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依据。证据2、8均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3、4、5为被许可人与各经销商的合同以及对各门店的装修合同,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6的相关产品照片为单方自制材料,证明力较弱。证据7并未体现被许可人对案外第三方提供广告;进出口代理等相关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汉口茶厂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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