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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68056号“马大大 MADA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19: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17号
申请人: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士峰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19568056号“马大大 MADA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93509号“马大姐”商标、第3524795号“馬大姐及图”商标、第6793472号“馬大姐 Sister Ma及图”商标、第14964685号“马大姐 happy&Delic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三、被申请人不仅摹仿申请人商标,还摹仿其他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驰名商标批复;
2.所获荣誉;
3.申请人及授权使用的关系证明;
4.宣传合同及发票;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销售记录及评价;
7.糖果销量排名;
8.媒体宣传报道、展会照片;
9.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并未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超市售卖图片、销售发票、生产环境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茶、红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糖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红糖、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糖、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红糖、糖等商品上的注册宣告无效,故仅针对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糖果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关联性较弱。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马大大 MADA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