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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81655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0:13关于第2981655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8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白杨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家洛尼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29816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可爱的鼠小弟》系列绘本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绘本中的鼠小弟形象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出版协议、作品使用授权协议、作品二次利用合同;
2、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息;
3、《可爱的鼠小弟》系列绘本销售资料、有声书阅读收听资料;
4、百度百科、各大网站关于《可爱的鼠小弟》的宣传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二、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三、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图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电视台广告合同、销售发票;
2、争议商标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并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有合理来源,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已被实际使用。
申请人提交了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8年3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淋浴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淋浴隔间;小便池(卫生设施);水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进水装置;地漏”商品上。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鼠小弟形象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图形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麦威史密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