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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1149号“东南医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1: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40号
申请人:安徽医科大学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1149号“东南医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63022号、第5559114号、第10057438号、第8625036号、第11988428号、第37969814号、第25241935号、第9072152号、第10201242号、第25250132号、第26647860号、第65782164号、第66494255号、第665460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前身为东南医科大学,后改名为安徽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安徽医科大学,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历史曾用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名义为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商标“东南医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曾用名之主张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