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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93297号“野蛮贝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4: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20号
申请人:张正营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威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5193297号“野蛮贝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419786号“野蛮公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地理位置非常近,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三、经过宣传及使用,申请人的“野蛮公主”系列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在出售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地图截图;2、搜索结果;3、出售记录;4、产品包装图、发货图、仓库图;5、销售平台好评记录、销售记录;6、授权书、声明;7、维权记录;8、网站宣传、参展记录;9、收款收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行业领域及经营业务差异显著。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申请人是根据自身公司发展及经营所需对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没有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酱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同一地域,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