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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5615号“ASQ PRECISION COMPONENTS PROD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8:43COMPONENTS PROD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47号
申请人:托西·阿勒商德鲁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5615号“ASQ PRECISION COMPONENTS PROD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3880号“ASQ”商标、第19318806号“奥赛旗 WWW.BJASQ88.COM ASQ”商标、第10939249号“ASO”商标、第28717896号“ASO”商标、第28730287号“ASO”商标、第28737477号“ASO”商标、第53091390号“ASO”商标、第64047287号“A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为同一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阀(机器部件)、定子(机器零件)、机器用齿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压力阀(机器部件);发电机;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部件);机器用滚柱轴承;机器用耐磨轴承;滚珠轴承;轴承(机器零件);滚柱轴承;机器轴承座;机器轴承托架;轴承保持架(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轴承(机器部件);机器用滚柱轴承;机器用耐磨轴承;滚珠轴承;轴承(机器零件);滚柱轴承;机器轴承座;机器轴承托架;轴承保持架(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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