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01746号“平行小宇宙童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28: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21号
申请人:北京平行线培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1746号“平行小宇宙童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66654号商标、第645939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平行小宇宙”与引证商标一“平行宇宙”,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平行小宇宙童书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