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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06471号“益正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30: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37号
申请人: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千里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44006471号“益正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益正元”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172111号“益正元”商标、第30321583号“益正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远远超出了正常经营范围需要的商标需求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将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材料、排行榜、产品照片、销售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通知书,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便在中国使用该标识且具有影响力,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夏进”、“天下五谷”、“健食力”、“圣牧高科”、“爱氏牧业”、“优致牧场”、“乳娃娃”、“动物特工局”、“卡慕宁”、“益君乐”、“兰蔻”、“百菲酪”、“白小纯健享”等六十余件商标。其中,第54161994号“益小健山楂树下”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其使用“益正元”商标的商品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益正元”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显示为饮料等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在“啤酒”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益正元”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由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夏进”、“天下五谷”、“健食力”、“圣牧高科”、“爱氏牧业”、“优致牧场”、“乳娃娃”、“动物特工局”、“卡慕宁”、“益君乐”、“兰蔻”、“百菲酪”、“白小纯健享”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益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