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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43172号“易能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0: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0839号重审第0000004976号
申请人:深圳易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0839号《易能时代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1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0014号“易时代 iess www.iess.com.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3年5月6日,第1838期)。此外,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已经公告撤销,且申请人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应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服务后,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继续有效,在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复审服务上的专用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电信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电信技术咨询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易能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