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81892号“華丹啤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1: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10号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1892号“華丹啤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并非不规范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标识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華”、“酒”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作为商标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认知,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華丹啤酒 商标 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