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6750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1:16
迈瑞斯及图、第19338925号“義客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41591830号图形商标、第3183485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审理之时,第56954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信息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信息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力资源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迈瑞斯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