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20298号“就浙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6: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01号
申请人:郭玉根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0298号“就浙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明显特征含义,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