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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888号“AENYW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6:36关于国际注册第1668888号“AENYW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30号
申请人:DB EQUIPMENT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8888号“AENY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21604号商标、第50344342号商标、第14619302号商标、第3567558号商标、第13284683号商标、第36042571号商标、第18506079号商标、第5343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18、25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安全头盔用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运动用安全头盔用包商品上;第18类、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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