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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5810号“杏童豌豆清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6: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92号
申请人: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5810号“杏童豌豆清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中包含“豌豆”、“清香”,整体并无其他含义,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类型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杏童豌豆清香 商标 山西杏童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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