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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2206号“注意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8: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54号
申请人:郑州注意力京泰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宸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2206号“注意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具匠心的构思成果,其与指定服务并无任何关联性,同时也并非公众广泛使用的缺乏显著性的广告语、格言警句等,其用于指定服务上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在先已申请注册“注意力”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在其他类别亦有“注意力”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投入大量宣传和使用,促使其具有了更强的商标显著性,在行业内也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商标信息、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注意力及图 商标 郑州注意力京泰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