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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8407号“丹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75号
申请人:丽水市本润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8407号“丹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的词语搭配,而是由申请人所独创,无固定含义且无不良含义的商标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的误认,“丹址”是一个村落的名称,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丹址”并非“丹栀”,相关公众及一般消费者不会将两者产生联想。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丹址”组成,作为商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丹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