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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4261号“京昇图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8: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04号
申请人:六安京昇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4261号“京昇图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是网络平台做图书业务,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50690号商标、第17109086号商标、第33211227号商标、第4689075号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费者研究;进行市场调查;通过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研究;商业组织和经营咨询;文字处理和打字服务;计算机文字处理;复印服务;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件复印;专业商业咨询;组织市场研究;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提供营销报告;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贸易展管理服务;为他人订阅报纸;报刊剪贴”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费者研究;进行市场调查;通过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研究;商业组织和经营咨询;文字处理和打字服务;计算机文字处理;复印服务;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件复印;专业商业咨询;组织市场研究;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提供营销报告;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贸易展管理服务;为他人订阅报纸;报刊剪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京昇图书 商标 六安京昇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