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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6646号“DentaMile 连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9: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16号
申请人:穆尔鲍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6646号“DentaMile 连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5069号、第51611915号、第425679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网站相关信息介绍、与关联公司相关信息介绍、产品介绍、英文商标核准保护通知、商标信息、宣传页、裁判文书、“连接号”释义、含“连接”二字的商标档案、英文释义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DentaMile 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