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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5135号“Gar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4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00号
申请人:杭州来卡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5135号“Ga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09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是“垃圾工”唯一对应的翻译,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放弃在“围巾”一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浏览器检索Garbociaga品牌展示的结果、品牌线上店铺信息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围巾”一项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围巾”一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Garbo 商标 杭州来卡时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