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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68687号“山水云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53号
申请人:贵州山水康养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信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8687号“山水云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56276号“山水云食”商标、第61187585号“山水云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系列商标已成功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山水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