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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0293号“三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1: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47号
申请人:三素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0293号“三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三素”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三素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