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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79415号“蒙羔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2: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88号
申请人:山东龙凤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79415号“蒙羔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火锅设备图片、顾客点评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蒙羔鲜”,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蒙羔鲜 商标 山东龙凤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