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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6167号“FLORIDASNATURAL GROW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2:17GROWERS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46号
申请人:柑橘世界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6167号“FLORIDASNATURAL GROW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包含具有显著性的“Florida's Natural”,具有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LORIDASNATURAL GROWERS”构成,其中“LORIDAS”可译为“佛罗里达”,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佛罗里达自然的种植者”,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根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及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