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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0982号“429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38号
申请人:成都安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0982号“42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4299 商标 成都安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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