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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3666号“海蛎建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6: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47号
申请人:安徽凹凸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3666号“海蛎建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臆造性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且与申请人的行业属性相呼应,使用在“树木,植物,新鲜水果,蘑菇繁殖菌,酿酒麦芽,谷(谷类),活鱼,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宠物用香砂”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海蛎建材”构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鱼;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海蛎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