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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8612号“碧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6: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34号
申请人: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8612号“碧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3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在“1.树木嫁接用蜡;2.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其他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农业用肥;植物用营养制剂(生物刺激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农业用肥;植物用营养制剂(生物刺激素)”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农业用肥;植物用营养制剂(生物刺激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碧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