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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56638号“SK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8: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65号
申请人:奈百勒亚洲(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56638号“S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9658号、第43489379号、第19495887号、第64786007号、第36155281号、第3514800号、第63433110号、第60763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测距仪;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武器用瞄准望远镜”三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使用证据、商标档案信息、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官网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商标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测距仪;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武器用瞄准望远镜”三项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测距仪;火器用瞄准望远镜;武器用瞄准望远镜”三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识别为英文“COSKY”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SKY”与引证商标五、六英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SKY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