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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621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8:23
松山玉龙SONGSHANYULONG(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81573号“龙凤隆堂LONGFENGLO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71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含义、显著部分、整体视觉效果和设计理念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复印服务;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松山玉龙SONGSHANYUL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