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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71733号“藏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2:5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74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1733号“藏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藏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确定的全国藏、蒙、维、傣、苗五大民族药之一。“藏仁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藏仁堂 商标 藏仁堂(上海)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