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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3627号“徽茶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80号
申请人:安徽小金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3627号“徽茶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未抄袭、募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相关规定。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并且申请商标已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徽茶”,“徽茶”一般指安徽出产的茶叶,将其使用在指定的茶、加奶的茶饮料、铁观音茶、黄茶、红茶、茶汤面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此外,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并不能当然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徽茶倉及图 商标 安徽小金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