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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78837号“魔鬼鱼秀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3: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35号
申请人:姬春秀 委托代理人:河北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8837号“魔鬼鱼秀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要求,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并形成了自己稳固的消费群体,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此外,已有诸多包含“魔鬼”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在先注册信息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魔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魔鬼鱼秀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