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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41349号“MAT OFF-RO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3: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2570号重审第0000004990号
申请人:江门市宏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2570号《MAT OFF-ROAD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89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6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1087086号“M/S.MASUD AUTO TRADERS MAT PERFORMANCE P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故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在“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汽车用轮毂螺母;运载工具轮胎气门嘴;运载工具用刹车盘;汽车减震器;运载工具用行李架;汽车保险杠”商品上与第5294604号“OFF R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可以和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审理之时,第44723635号“MAT METAL MUSCLE AT OFFROAD WH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国际注册第1590273号“MAT MOST ADVANCED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12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汽车用轮毂螺母;运载工具轮胎气门嘴;运载工具用刹车盘;汽车减震器;运载工具用行李架;汽车保险杠”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汽车用轮毂螺母;运载工具轮胎气门嘴;运载工具用刹车盘;汽车减震器;运载工具用行李架;汽车保险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MAT OFF-ROAD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