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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8827号“幸福第一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3: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31号
申请人:波大啦齐盈内衣(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8827号“幸福第一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拥有独特而寓意深远的设计,为臆造词汇,申请商标臆造性和显著性极高。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广告用语,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幸福第一波 商标 波大啦齐盈内衣(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