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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7284号“茶店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4: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19号
申请人:成都智享育新社区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7284号“茶店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白糖;三明治;寿司;面粉;酱油;调味品;冰淇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不会产生误认,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75417号“茶店子牛肉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白糖;三明治;寿司;面粉;酱油;调味品;冰淇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茶店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示商品来源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茶店子 商标 成都智享育新社区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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