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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4245号“致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6: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37号
申请人:北京致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4245号“致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4034号“致物舍 事精致•物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30801号“致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94649号“至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6月20日第184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致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用礼品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标识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首饰用珠子;念珠;戒指(首饰);手串;玉雕艺术品;珠宝;珠宝首饰;翡翠;首饰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首饰用珠子;念珠;戒指(首饰);手串;玉雕艺术品;珠宝;珠宝首饰;翡翠;首饰配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宝石用礼品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致物 商标 北京致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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