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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97850号“喜家樂 xi jia 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8: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86号
申请人:青冈县青冈镇喜家乐饺子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97850号“喜家樂 xi jia 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05034号“乐喜家”商标、第12172857号“喜加乐”商标、第5442794号“喜乐家 XILEJIA”商标、第5442795号“喜乐家XILEJIA”商标、第31731284号“喜家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宣传品牌已经营多年,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备办宴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喜家樂”与引证商标一汉字“乐喜家”、引证商标二汉字“喜加乐”、引证商标三、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喜乐家”、引证商标五汉字“喜家悦”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喜家樂 xi jia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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