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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9540号“FU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0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47号
申请人:有机营养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9540号“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64571189号“未来及图”商标、第64027617号“未来及图”商标、第12629759号“夏日锋尚 JUTURE及图”商标、第15951300号“FUTURA”商标、国际注册第1349234号“FUTURE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系列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引证商标五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主要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FUTUR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