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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149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2:17
天洋 SKYOCEAN及图、第19512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天洋 SKYOCE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