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60521号“HB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2: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29号
申请人:浙江恒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0521号“HB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精心独创的主营商标,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显著性强,同时申请人享有第11类商品上“恒倍康HBKang及图”在先商标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9785号“SHikanG及图”商标、第59775989号“HO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商标注册情况;在先决定书;关于引证商标一的状态查询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饮水机”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HBKang及图 商标 浙江恒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